【跨境追債】市場驚現「空中釘」變種版!內地欠債竟可扣押香港物業?新例反成買家噩夢? (附影片)

【跨境追債】市場驚現「空中釘」變種版!內地欠債竟可扣押香港物業?新例反成買家噩夢? (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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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還記得「東張林太」事件嗎?一年前,林太因誤購一層在將軍澳含有隱藏債務的物業,其後賣方律師懷疑倉促放訂,而業主在收受訂金後宣布破產,導致林太辛苦積攢的700,000元訂金化為烏有。自此,「空中釘」三字成為買家的集體恐懼。

為了自保,現代買家學會看清楚物業是否「負資產」、調查業主在港有無欠債,甚至要求將訂金託管至成交日。然而,隨着2024年一條新法例的實施,市場出現了「變種版空中釘」,即使查冊乾淨亦未必百分百安全。《胡 ‧ 說樓市》接獲苦主陳先生求助,他正正陷入了這場跨境債務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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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查冊乾淨卻在申請按揭時「中伏」

去年10月,陳先生與太太看中新界東一個單位,雙方議價後以8,960,000元成交。陳太太先在代理行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即場支付30,000元細訂;隨後於2025年10月22日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並加付訂金,前後共支付了樓價10%,即896,000元。成交期原定於四個月後,即2026年2月3日。

根據合約,單位由兩名持內地身份證及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業主(薛先生及翟女士)共同持有。買樓過程中,律師查冊顯示物業狀態良好。豈料到了11月底申請按揭時,銀行突然致電陳先生,指出業主正被申索債務。

陳先生個案時序表

日期事件經過
2012年12月14日薛先生及翟女士以7,380,000元購入物業。
2023年5月18日物業轉按至華僑永亨信用財務,出現法定押記。
2024年1月29日《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正式實施。
2024年2月27日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頒布裁決,薛先生欠楊女士本金連利息共6,510,000元。
2025年10月22日陳先生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支付共896,000元訂金。
2025年11月3日陳先生的買賣合約成功在土地註冊處完成註冊。
2025年11月28日債權人楊女士登記「追債通知書」(Statutory Demand)。
2025年12月23日楊女士進一步登記「破產呈請」(Bankruptcy Petition)。
2026年2月3日原定成交日(現已過期,雙方仍陷糾紛)。

法律漏洞:新例如何引發「另類空中釘」?

陳先生諮詢律師後發現,債主楊女士是透過2024年1月29日通過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申請將內地的裁決債務轉移至香港執行。

這條新例與舊例(2008年版本)有顯著分別,大大降低了內地債權人來港追債的門檻:

新舊判決互認條例對比

比較項目舊法例 (2008年)新法例 (2024年)
涵蓋範圍僅限商業合約糾紛。涵蓋絕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包括合約、侵權)。
專屬管轄協議必須在合約中列明由內地法院專屬管轄。不需要列明專屬管轄。
判決類型僅限金錢判決。包含金錢及非金錢判決。
追討難度較高,常需在港重新展開訴訟。較低,可直接登記強制執行。

由於本案業主涉及的是「個人借貸」,在舊例下難以來港執行,但新例實施後,內地債權人只需按程序登記,即可取得如同香港法院判決的效力,包括申請「押記令」(釘契)或對業主提出「破產呈請」。

買家困局:訂金已放、成交無期

最令陳先生無助的是,他在簽署正約時,查冊並未顯示這筆內地債務。然而,賣方律師在查契後,見業主在港欠銀行款項不多,已根據合約條文將訂金放款予業主。如今業主面臨破產,陳先生支付的89.6萬元訂金隨時付諸流水。

朱寶琼律師指出,若買家在簽約時並不知道任何欠款或破產呈請,且成交價符合市價,在法律上屬於「未獲通知的真誠代價購買人」(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 Without Notice)。 由於陳先生的合約註冊日期早於債權人的追債通知,其權益在優先權制度下應獲保障。 但實際上,賣方律師可能因擔心售樓得益(Sale Proceed)的分配問題而提出延遲成交,令買家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

內地背景買家增多 相關風險料升

數據顯示,2025年全港錄得超過14,000宗由國語拼音買家入市的個案,佔私樓登記逾20%,涉及金額高達1,410億元。 隨着跨境執法機制日益完善,未來若業主在內地有生意糾紛或欠債,香港物業被「跨境釘契」的風險或會顯著增加。

專家建議:化解「另類空中釘」的四大自保招數

為了保障自身利益,準買家在交易過程中應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1. 加強盡職調查: 除了查冊,應考慮進行「法律訴訟紀錄查詢」(Litigation Search),調查賣方是否有潛在的司法管轄權糾紛。
  2. 即時登記臨約: 為縮短權益真空期,可考慮在簽署臨時合約後立即進行註冊,以率先取得優先權。
  3. 加入保障條款: 在正式買賣合約中加入條文,訂明若物業牽涉第三方索償或判令影響成交,買家有權決定取消交易並追討損失。
  4. 訂金託管至成交: 這是最有效的保障方式。要求將所有訂金(包括大訂)託管於律師樓直至成交日,確保若交易告吹,資金仍能安全退回。

物業買賣涉及巨額資金,在法例更新的背景下,買家必須提高警覺,切勿輕視任何潛在的跨境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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