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盤取消交易被拖延】凱柏峰買家撻訂被拖足兩年,差價6%變18%,買家如何應對?

【新盤取消交易被拖延】凱柏峰買家撻訂被拖足兩年,差價6%變18%,買家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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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我們《胡.說樓市》率先獨家報道,長實洪水橋「#LYOS」取消交易業主被發展商追收重售後差價個案後,我們再收到不同樓花盤業主求助,當中包括風眼之一,在轉角市前夕開售、位於康城站上蓋的「凱柏峰I」,項目最快今年尾入伙。

跟我們求助的這名業主在2022年7月時,以近900萬元高追一個400幾呎單位,當時呎價高達19,000多元,隨著買樓後兩個月,本港進入加息周期,他火速決定取消交易,奈何這個取消交易的決定卻是一拖拖足23個月,來到今天2024年仍未有定案,而期內樓價跌幅也由初期跌6%,逐步擴大至18%,意味日後被追收差價有機會愈來愈多。「#LYOS」打響追差價的第一炮,其他發展商是否也亦步亦趨,即將展開一場追差價的風暴?

自己放盤自己話事!
本文目錄

凱柏峰拖延取消交易個案背景

2022年7月7日簽約

2022年7月7日,康城站「凱柏峰I」開售,當時陳女士以大約870萬元選中一個400多呎兩房單位,並選擇建築期付款上會。按照支付條款,當時在售樓處跟發展商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支付了5%訂金,相當於樓價約40多萬元,並在五日後,也就是2022年7月14日前往律師樓簽署正式買賣合約。

2022年9月放棄交易

由於第二筆5%的訂金在臨約後150天才繳付,而餘款則在入伙時才找清,但因當時樓市氣氛已經隨著本港進入加息周期而轉差,故陳女士在2022年9月已經決定不會繼續交易,並致電發展商表示會放棄。當時發展商職員跟他說,可透過罰息來換取暫時不用繳交大訂,所以繳付訂金的期限150天到期後,也就是2022年12月4日,他沒有再加訂,但就收到一封發展商的信件。

2022年12月發展商出信要求罰息

翻查發展商給買家的信件一共有七段文字。第四段文字指出,陳女士未能在2022年12月4日加訂40多萬元,所以要用「P+2厘」來逐日計算利息,以當時息率計算,每日罰息約90元。但信件第五段,發展商指出除非在發出通知的21天內能夠連同利息找清欠款,否則發展商可以沒收訂金,並在終止交易下重售物業,並追收重售後差價及雜費支出。信件第六段都有指出,發展商亦可選擇展開法律程序要求買家強制執行合約條款,以及追收相關賠償及衍生的開支。第七段有指出,發展商保留了在普通法及衡平法下的法律追討權利。

2022年12月發展商出信要求罰息

信件重點:

追收利息interest on the amount of any part of purchase price in arrears is payable at the rate of 2%per annum above the prime rate
沒收訂金及重售paid to us under the Agreement within 21 days

forfeit the sum paid and proceed to resell the Property and recover from you any deficiency
強制執行令elect to institue legal proceedings against you for specific performance
保留追討權All the Vendor’s rights under the Agreement, at common law , in equity or otherwise are expressly reserved

2023年仍未取消交易

一紙取消交易的文件未到手,陳女士在2023年3月、7月、8月、10月、11月都曾透過whatsapp向律師查詢,但一直也沒有結果。由於當時政府尚未取消辣稅,故陳女士當日入市「凱柏峰」時也要預繳了「劃一15%從價印花稅」,但她認為物業交易已取消,故在2023年11月尾去信稅局申請退稅,卻也不成功。稅局回信指未收到發展商信件證明交易已取消,所以未能辧理退稅。

稅務局信件

2024年2月出信取消交易,發展商拒絕

一直來到2024年2月6日,陳女士再透過律師出信予發展商表示取消交易,表達發展商應沒收5%樓價訂金後,應發出取消交易通知信,期望雙方能用理性及合理的態度來處理事宜;但發展商律師回覆措辭強硬,表示陳女士提出要求不可接受(not acceptable),所以拒絕(rejected),並要求陳女士要繼續履行合約協議,並重申保留在普通法及衡平法下的法律追討權利。

買家律師信發展商回覆
shall forfeit 5% of purchase price shall enter into a cancellation agreementclient’s request is not acceptable to our client is hereby rejected
Should approach in a sensible and reasonable mannerAll the Vendor’s rights, interest and remedies under the Agreement,  at common law , in equity or otherwise are expressly reserved

胡.說評析

問題1:  為什麼發展商要拖延取消交易?

影響上會氣氛

都願意放棄半成訂金,但發展商卻不願意釋出善意讓步,由提出想放棄交易開始,一直來到2024年的今天,橫跨了足足23個月時間。發展商一直不願意放手,背後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擔心影響到其他業主的上會氣氛。

預計關鍵日期在今年11月15日的「凱柏峰I」一共提供592個單位,翻查成交紀錄冊,期內一共售出465個單位,當中有高達70%、相當於324個業主,均如陳女士般選擇了「建築期付款」等待上會,但奈何全盤單位估價不足。

我們《胡.說樓市》編輯部再抽出幾個「凱柏峰I」的單位給銀行估值。除了覆檢了全盤呎價最高的「1B座43樓B室」,原本以742.1萬元購入,估值繼續滑落至620萬元外,樓盤造價最平單位,業主以628萬元簽署合約,但現在已跌至530萬元;造價最貴高達1,370萬元的單位,估值更暴跌至1,160萬元。全盤平均估值滑落16%,當估價已跌穿業主支付首期10%金額,「凱柏峰I」未上會業主也處於上會與否的兩難抉擇。

凱柏峰I
 凱柏峰凱柏峰凱柏峰
單位1B座43樓B室1A座18樓D室1A座42樓B室
面積335呎329呎721呎
成交價742.1萬元628.23萬元1,370.15萬元
呎價22,152元19,095元19,003元
估值620萬元530萬元1,160萬元
跌價-122.1萬元-98.23萬元-210.15萬元

影響發展商套現金額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大量取消交易登記影響氣氛外,更實際的,就是發展商售樓收益也會大縮水。畢竟當建期業主僅支付了10%訂金,餘額要在入伙時才收足時,即使計及殺訂金額,一旦全數建期業主取消交易的話,發展商在最壞情況下的售樓收益只有14.7億元,遠較原本應收帳39.8億元收少63%,故發展商務必保留追差價權力,始終這是保障資金回籠的手段之一。根據合約條款,發展商要在取消交易日期起計六個月內重售,有權追收買家期內重售後差價。換言之,如果發展商根本無把握能在六個月內成功重售,就會一直拖延不取消交易。

問題2: 拖延取消交易對買家有何影響?

賠償金額會增多

從買家角度,當發展商拖著不取消交易,除了在政府尚未撤辣前未能贖回首置客身份置業外,更重要是因為樓市轉角後,遲一日重售,樓價跌幅愈多,賠償差價的金額會愈高。就以中原城市領先指數為例,如果發展商在業主2022年9月就接受取消交易要求,並假設在2022年底前重售,期內樓價僅跌約6.5%;但來今天才接受取消交易,期內樓價跌幅卻擴大至18%。

表: 樓價跌幅:

時間樓價跌幅
盡早取消交易 (2022年7月-2022年12月)-6.5%
推遲取消交易  (2022年7月-2024年8月)-18%

發展商有責任要減少買家損失

根據法律原則,發展商可追重售後差價,以令合約回到沒有被違反狀態,追差價的原則,就是由違約日至重售日期之間的損失,當中前提要看發展商有沒有盡力減少買家損失。問題是從發展商角度,既然他們有責任要盡力減少買家損失,那麼不確定終止交易日期,令違約日期拖延至最後一刻,是否可把發展商置於更有利處境?  因為既然合約未被違反,又何來談得上發展商要盡力減少買家損失?

問題3: 準業主違約 = 發展商要接受?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

關鍵是合約是否已經取消?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要再推前一點,應該問,究竟準買家想違約,是否發展商一定要接受?  違反合約不等於合約馬上終止。由於合約在履行期限之前,陳女士已經打算違約,這類被視為「預期違約」會容許發展商信和有兩個選擇。

發展商選擇

第一,發展商可以馬上選擇接受陳女士違約,然後馬上索取賠償,甚至不用等待去到正式成交期限後才要求賠償。但如果信和真的接受陳女士違約,就要通知準業主相關決定。第二,發展商可以繼續要求陳女士履行合約。就算假設信和沒有通知陳女士,法庭也會假定發展商想繼續合約。

: 預期違約  (案例參考: Hochster v De la Tour)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 在合約履行期限前已經打算違約 
接受違約發展商可接受違約並馬上索取賠償
繼續合約沒有發出通知 = 假定繼續合約 White and Carter (Councils)Ltd v McGregor

個案闡述

個案中,陳女士在2022年9月已經通知要求取消交易,卻沒有錄音記錄,但手上卻有一封來自發展商2022年12月的信件。這封信件能否視為發展商通知決定接受違約的信件?但重新再看看信件,當中除了有說明業主拖欠交大訂紀錄,還表明了發展商重售權利以及法律程序,所以不能作為發展商接受取消交易的證據。換句話說,在2022年9月後,合約有可能繼續生效的。

問題4: 發展商有沒有權力拖延取消合約日期?

無辜一方對落實違約日期有較大話語權

一直拖到2024年2月6日,陳女士找律師出信通知取消交易,其後發展商回信拒絕接受取消交易,要求陳女士繼續履行合約。所以律師梁永鏗表示,如果法庭不接受2022年9月口頭承諾作為「違約日」,則有可能會依賴陳女士律師2024年2月的信件作為「違約日」計,提醒業主白紙黑字是最重要的,信件中必須指出放棄交易,以及要求馬上重售單位以減少損失。

拖延不合理的理據

一般情況下,發展商接受或拒絕違約要求的方式是否合理,法例並沒有特別要求,所以若果陳女士要證明合約已經違約,要由他們舉證一點,就是發展商再沒有合法權益(legitimate interest)去完成合約,而前提要視乎發展商行為要否去到「完全不合理」的地步(wholly unreasonable)

表: 證明發展商拖延不合理

一般情況 (general rule)沒有特定條件接受與拒絕違約
例外情況 (exceptions)1. 發展商已沒有合法權益(legitimate interest)去完成合約

2. 發展商行為「完全不合理」(wholly unreasonable)

什麼為之「完全不合理」(wholly unreasonable)

純粹因為發展商「不合理地」(unreasonable) 決定拖延違約時間,這是沒有問題的。我們不能因此說,發展商沒有合法權益要求準業主完成合約;反觀發展商行為去到「完全不合理」的地步,也就是在極端情況下才可以。例如要證明發展商已獲充足賠償,而要求繼續選擇合約生效變得不合理,及對準業主加諸額外負擔,但似乎舉證門檻就相當之高。

表: 何謂「完全不合理」 (案例參考: Clea Shipping Corp v Bulk Oil International Ltd)

能證明發展商已獲充足賠償,令繼續選擇合約生效不合理
對準業主加諸額外負擔

發展商處於不敗之地?

所以總括來說,發展商是有權要求陳女士一直履行合約,去到「凱柏峰I」的關鍵日期時,之後在履行合約期限後追收重售後差價,只是「違約日」的界線則成為今次爭拗關鍵,這點就要視乎法庭是否接受2022年9月的口頭承諾、抑或以2024年2月的信件為界線。但就真的以2024年2月為界線也好,發展商也要解釋何以在2024年3、4月沒有註冊取消交易、期間有沒有試過把物業重售以減低損失等。

發展商的風險

民事訴訟的追討期可長達六年,法庭命令追討欠款執行期限可長達12年,所以怎看發展商也像處於不敗之地。但回頭看,拖延取消交易對發展商來說有沒有風險呢?  答案是也有的。如果在合約正式履行到期日前,因某些情況下導致合約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包括準業主生病或離世,又或者「凱柏峰I」因各種原因,而未能按條例如期落成交樓,則發展商會失去追討權利。

發展商尚未回應事件

翻查成交紀錄冊,「凱柏峰」已成交的單位中,現時一宗取消交易個案也沒有,所以我們很難評估有多少潛在個案,也未知這個情況在其他樓盤是否有發生。我們有向發展商之一的信和查詢問了幾個問題,包括項目有多少相關個案? 有沒有什麼援助提供及小業主? 以及會否向取消交易買家追收重售差價,但截稿前仍未獲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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