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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我們《胡.說樓市》率先獨家報道,長實洪水橋「#LYOS」取消交易業主被發展商追收重售後差價個案後,我們再收到不同樓花盤業主求助,當中包括風眼之一,在轉角市前夕開售、位於康城站上蓋的「凱柏峰I」,項目最快今年尾入伙。
跟我們求助的這名業主在2022年7月時,以近900萬元高追一個400幾呎單位,當時呎價高達19,000多元,隨著買樓後兩個月,本港進入加息周期,他火速決定取消交易,奈何這個取消交易的決定卻是一拖拖足23個月,來到今天2024年仍未有定案,而期內樓價跌幅也由初期跌6%,逐步擴大至18%,意味日後被追收差價有機會愈來愈多。「#LYOS」打響追差價的第一炮,其他發展商是否也亦步亦趨,即將展開一場追差價的風暴?
凱柏峰拖延取消交易個案背景
2022年7月7日簽約
2022年7月7日,康城站「凱柏峰I」開售,當時陳女士以大約870萬元選中一個400多呎兩房單位,並選擇建築期付款上會。按照支付條款,當時在售樓處跟發展商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支付了5%訂金,相當於樓價約40多萬元,並在五日後,也就是2022年7月14日前往律師樓簽署正式買賣合約。
2022年9月放棄交易
由於第二筆5%的訂金在臨約後150天才繳付,而餘款則在入伙時才找清,但因當時樓市氣氛已經隨著本港進入加息周期而轉差,故陳女士在2022年9月已經決定不會繼續交易,並致電發展商表示會放棄。當時發展商職員跟他說,可透過罰息來換取暫時不用繳交大訂,所以繳付訂金的期限150天到期後,也就是2022年12月4日,他沒有再加訂,但就收到一封發展商的信件。
2022年12月發展商出信要求罰息
翻查發展商給買家的信件一共有七段文字。第四段文字指出,陳女士未能在2022年12月4日加訂40多萬元,所以要用「P+2厘」來逐日計算利息,以當時息率計算,每日罰息約90元。但信件第五段,發展商指出除非在發出通知的21天內能夠連同利息找清欠款,否則發展商可以沒收訂金,並在終止交易下重售物業,並追收重售後差價及雜費支出。信件第六段都有指出,發展商亦可選擇展開法律程序要求買家強制執行合約條款,以及追收相關賠償及衍生的開支。第七段有指出,發展商保留了在普通法及衡平法下的法律追討權利。
信件重點:
追收利息 | interest on the amount of any part of purchase price in arrears is payable at the rate of 2%per annum above the prime rate |
沒收訂金及重售 | paid to us under the Agreement within 21 days forfeit the sum paid and proceed to resell the Property and recover from you any deficiency |
強制執行令 | elect to institue legal proceedings against you for specific performance |
保留追討權 | All the Vendor’s rights under the Agreement, at common law , in equity or otherwise are expressly reserved |
2023年仍未取消交易
一紙取消交易的文件未到手,陳女士在2023年3月、7月、8月、10月、11月都曾透過whatsapp向律師查詢,但一直也沒有結果。由於當時政府尚未取消辣稅,故陳女士當日入市「凱柏峰」時也要預繳了「劃一15%從價印花稅」,但她認為物業交易已取消,故在2023年11月尾去信稅局申請退稅,卻也不成功。稅局回信指未收到發展商信件證明交易已取消,所以未能辧理退稅。
2024年2月出信取消交易,發展商拒絕
一直來到2024年2月6日,陳女士再透過律師出信予發展商表示取消交易,表達發展商應沒收5%樓價訂金後,應發出取消交易通知信,期望雙方能用理性及合理的態度來處理事宜;但發展商律師回覆措辭強硬,表示陳女士提出要求不可接受(not acceptable),所以拒絕(rejected),並要求陳女士要繼續履行合約協議,並重申保留在普通法及衡平法下的法律追討權利。
買家律師信 | 發展商回覆 |
shall forfeit 5% of purchase price shall enter into a cancellation agreement | client’s request is not acceptable to our client is hereby rejected |
Should approach in a sensible and reasonable manner | All the Vendor’s rights, interest and remedies under the Agreement, at common law , in equity or otherwise are expressly reserved |
胡.說評析
問題1: 為什麼發展商要拖延取消交易?
影響上會氣氛
都願意放棄半成訂金,但發展商卻不願意釋出善意讓步,由提出想放棄交易開始,一直來到2024年的今天,橫跨了足足23個月時間。發展商一直不願意放手,背後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擔心影響到其他業主的上會氣氛。
預計關鍵日期在今年11月15日的「凱柏峰I」一共提供592個單位,翻查成交紀錄冊,期內一共售出465個單位,當中有高達70%、相當於324個業主,均如陳女士般選擇了「建築期付款」等待上會,但奈何全盤單位估價不足。
我們《胡.說樓市》編輯部再抽出幾個「凱柏峰I」的單位給銀行估值。除了覆檢了全盤呎價最高的「1B座43樓B室」,原本以742.1萬元購入,估值繼續滑落至620萬元外,樓盤造價最平單位,業主以628萬元簽署合約,但現在已跌至530萬元;造價最貴高達1,370萬元的單位,估值更暴跌至1,160萬元。全盤平均估值滑落16%,當估價已跌穿業主支付首期10%金額,「凱柏峰I」未上會業主也處於上會與否的兩難抉擇。
凱柏峰 | 凱柏峰 | 凱柏峰 | |
單位 | 1B座43樓B室 | 1A座18樓D室 | 1A座42樓B室 |
面積 | 335呎 | 329呎 | 721呎 |
成交價 | 742.1萬元 | 628.23萬元 | 1,370.15萬元 |
呎價 | 22,152元 | 19,095元 | 19,003元 |
估值 | 620萬元 | 530萬元 | 1,160萬元 |
跌價 | -122.1萬元 | -98.23萬元 | -210.15萬元 |
影響發展商套現金額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大量取消交易登記影響氣氛外,更實際的,就是發展商售樓收益也會大縮水。畢竟當建期業主僅支付了10%訂金,餘額要在入伙時才收足時,即使計及殺訂金額,一旦全數建期業主取消交易的話,發展商在最壞情況下的售樓收益只有14.7億元,遠較原本應收帳39.8億元收少63%,故發展商務必保留追差價權力,始終這是保障資金回籠的手段之一。根據合約條款,發展商要在取消交易日期起計六個月內重售,有權追收買家期內重售後差價。換言之,如果發展商根本無把握能在六個月內成功重售,就會一直拖延不取消交易。
問題2: 拖延取消交易對買家有何影響?
賠償金額會增多
從買家角度,當發展商拖著不取消交易,除了在政府尚未撤辣前未能贖回首置客身份置業外,更重要是因為樓市轉角後,遲一日重售,樓價跌幅愈多,賠償差價的金額會愈高。就以中原城市領先指數為例,如果發展商在業主2022年9月就接受取消交易要求,並假設在2022年底前重售,期內樓價僅跌約6.5%;但來今天才接受取消交易,期內樓價跌幅卻擴大至18%。
表: 樓價跌幅:
時間 | 樓價跌幅 |
盡早取消交易 (2022年7月-2022年12月) | -6.5% |
推遲取消交易 (2022年7月-2024年8月) | -18% |
發展商有責任要減少買家損失
根據法律原則,發展商可追重售後差價,以令合約回到沒有被違反狀態,追差價的原則,就是由違約日至重售日期之間的損失,當中前提要看發展商有沒有盡力減少買家損失。問題是從發展商角度,既然他們有責任要盡力減少買家損失,那麼不確定終止交易日期,令違約日期拖延至最後一刻,是否可把發展商置於更有利處境? 因為既然合約未被違反,又何來談得上發展商要盡力減少買家損失?
問題3: 準業主違約 = 發展商要接受?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
關鍵是合約是否已經取消?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要再推前一點,應該問,究竟準買家想違約,是否發展商一定要接受? 違反合約不等於合約馬上終止。由於合約在履行期限之前,陳女士已經打算違約,這類被視為「預期違約」會容許發展商信和有兩個選擇。
發展商選擇
第一,發展商可以馬上選擇接受陳女士違約,然後馬上索取賠償,甚至不用等待去到正式成交期限後才要求賠償。但如果信和真的接受陳女士違約,就要通知準業主相關決定。第二,發展商可以繼續要求陳女士履行合約。就算假設信和沒有通知陳女士,法庭也會假定發展商想繼續合約。
表: 預期違約 (案例參考: Hochster v De la Tour)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 在合約履行期限前已經打算違約 | |
接受違約 | 發展商可接受違約並馬上索取賠償 |
繼續合約 | 沒有發出通知 = 假定繼續合約 White and Carter (Councils)Ltd v McGregor |
個案闡述
個案中,陳女士在2022年9月已經通知要求取消交易,卻沒有錄音記錄,但手上卻有一封來自發展商2022年12月的信件。這封信件能否視為發展商通知決定接受違約的信件?但重新再看看信件,當中除了有說明業主拖欠交大訂紀錄,還表明了發展商重售權利以及法律程序,所以不能作為發展商接受取消交易的證據。換句話說,在2022年9月後,合約有可能繼續生效的。
問題4: 發展商有沒有權力拖延取消合約日期?
無辜一方對落實違約日期有較大話語權
一直拖到2024年2月6日,陳女士找律師出信通知取消交易,其後發展商回信拒絕接受取消交易,要求陳女士繼續履行合約。所以律師梁永鏗表示,如果法庭不接受2022年9月口頭承諾作為「違約日」,則有可能會依賴陳女士律師2024年2月的信件作為「違約日」計,提醒業主白紙黑字是最重要的,信件中必須指出放棄交易,以及要求馬上重售單位以減少損失。
拖延不合理的理據
一般情況下,發展商接受或拒絕違約要求的方式是否合理,法例並沒有特別要求,所以若果陳女士要證明合約已經違約,要由他們舉證一點,就是發展商再沒有合法權益(legitimate interest)去完成合約,而前提要視乎發展商行為要否去到「完全不合理」的地步(wholly unreasonable)
表: 證明發展商拖延不合理
一般情況 (general rule) | 沒有特定條件接受與拒絕違約 |
例外情況 (exceptions) | 1. 發展商已沒有合法權益(legitimate interest)去完成合約 2. 發展商行為「完全不合理」(wholly unreasonable) |
什麼為之「完全不合理」(wholly unreasonable)
純粹因為發展商「不合理地」(unreasonable) 決定拖延違約時間,這是沒有問題的。我們不能因此說,發展商沒有合法權益要求準業主完成合約;反觀發展商行為去到「完全不合理」的地步,也就是在極端情況下才可以。例如要證明發展商已獲充足賠償,而要求繼續選擇合約生效變得不合理,及對準業主加諸額外負擔,但似乎舉證門檻就相當之高。
表: 何謂「完全不合理」 (案例參考: Clea Shipping Corp v Bulk Oil International Ltd)
能證明發展商已獲充足賠償,令繼續選擇合約生效不合理 |
對準業主加諸額外負擔 |
發展商處於不敗之地?
所以總括來說,發展商是有權要求陳女士一直履行合約,去到「凱柏峰I」的關鍵日期時,之後在履行合約期限後追收重售後差價,只是「違約日」的界線則成為今次爭拗關鍵,這點就要視乎法庭是否接受2022年9月的口頭承諾、抑或以2024年2月的信件為界線。但就真的以2024年2月為界線也好,發展商也要解釋何以在2024年3、4月沒有註冊取消交易、期間有沒有試過把物業重售以減低損失等。
發展商的風險
民事訴訟的追討期可長達六年,法庭命令追討欠款執行期限可長達12年,所以怎看發展商也像處於不敗之地。但回頭看,拖延取消交易對發展商來說有沒有風險呢? 答案是也有的。如果在合約正式履行到期日前,因某些情況下導致合約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包括準業主生病或離世,又或者「凱柏峰I」因各種原因,而未能按條例如期落成交樓,則發展商會失去追討權利。
發展商尚未回應事件
翻查成交紀錄冊,「凱柏峰」已成交的單位中,現時一宗取消交易個案也沒有,所以我們很難評估有多少潛在個案,也未知這個情況在其他樓盤是否有發生。我們有向發展商之一的信和查詢問了幾個問題,包括項目有多少相關個案? 有沒有什麼援助提供及小業主? 以及會否向取消交易買家追收重售差價,但截稿前仍未獲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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