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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樓市場,買家有時會遇到由遺產執行人出售的物業 ,而在查閱文件時,可能會發現關鍵的樓契只是一份「核證副本」(Certified copy) 。這種物業俗稱「影印契樓」,雖然樓價可能較市價吸引,但背後潛藏的業權及法律風險不容忽視。若賣方在交易中就這份副本的效力作出不實陳述,買家應如何自保?本文將結合個案,為您深入剖析影印契與「失實陳述」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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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影印契」物業?
「影印契」物業,指其樓契(Title Deeds)的正本已經遺失,業主無法提供。當業主發現樓契遺失後,可以委託律師進行宣誓,並向土地註冊處登記一份核證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這份經宣誓的影印契,雖然具備法律上的業權證明作用,但銀行對影印契一般都會存在戒心,因為難以百分百肯定物業的擁有權與押記令,簡單來說,即是這宗生意的風險與回報不成正比,所以部分銀行會拒絕接受影印契的按揭申請。
樓契遺失的原因多樣,常見的包括:
- 在搬遷或裝修過程中意外遺失。
- 上一手業主或承辦遺產時處理不當。
- 存放樓契的銀行或律師樓出現失誤。
「影印契」物業最大核心風險: 申請按揭
按揭極度困難 是購買影印契樓的最大障礙。絕大部分銀行會因缺少樓契正本而拒絕為該物業批出按揭。因為一旦業權未來受到挑戰,或出現隱藏債務,銀行收回物業後可能受阻,風險與回報不成正比。
比較項目 | 一般物業 | 影印契物業 |
樓契狀況 | 持有正本樓契 | 只有經核證的影印本 |
物業叫價 | 按市場價格 | 業主議價能力較低 |
銀行按揭 | 批核機會高,條款正常 | 部分銀行或拒批 |
轉售能力 | 市場流通性高,買家群廣泛 | 流通性較低,可能僅限現金買家 |
購買影印契樓前 Checklist
假如您是具備足夠財政實力的買家,並有意購入影印契樓,行動前務必完成以下步驟:
- 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在簽署任何合約(包括臨時買賣合約)前,最好先徵詢律師法律意見,詳細審閱該影印契的宣誓文件及所有相關紀錄,評估業權瑕疵的具體風險。
- 確認資金及按揭(如適用) 如非打算Full Pay,必須先向多間銀行及財務公司查詢按揭可能性,切勿輕信賣方或地產代理的片面之詞。最好的做法是取得「預先批核」,但現實中機會渺茫。
- 評估折讓是否合理 深入研究同區、同類型單位的市價,仔細計算影印契樓的折讓幅度,是否足以抵銷其缺乏流通性、潛在業權風險以及未來的轉售困難。
個案背景:一份「核證副本」買賣契引發的風波
我們接觸到一個個案,買家購入物業前,代理聲稱物業「有屋契,沒問題」,並聲稱「對按揭沒有影響」,但簽訂買賣合約後,律師樓在查契過程中發現,業主(遺產管理人)提供的一份關鍵樓契,並非「正本」,而是一份「核證副本」(certified copy) 。個案中的賣方為遺產管理人。這份副本的存在,意味著樓契正本可能已經遺失,將對日後申請銀行按揭或轉售物業構成極大障礙,業權的完整性亦備受質疑。
買家疑慮與代理承諾
簽約前,買家陳先生多次詢問代理有否正契。代理回覆:「樓契在律師樓,按揭一定批得出來。」因此陳先生在律師助理建議下,特意於臨時買賣合約加入條款:
「如業主樓契及業權不完整,業主同意取消交易並退回所有訂金。」
然而,當發現只有影印契後,律師卻回覆:「條款未有寫明不接受『副本契』,因此不能踢契。」
個案爭議重點
1. 代理是否涉及「失實陳述」?
錄音證據顯示代理在簽約前明確表示「有正契在律師樓,可以做按揭」。根據《失實陳述條例》,要成立失實陳述需符合以下三點:
判定要點 | 解釋 |
---|---|
陳述 | 代理是否作出明確表述 |
不正確 | 陳述內容是否錯誤 |
誘導 | 是否因代理陳述而導致買家簽約 |
若三者成立,代理可能涉及失實陳述,需承擔法律責任。
2. 律師是否有疏忽?
陳先生代表律師曾建議加入「契約及業權不完整可取消交易」條款,但條款過於籠統,未有明確列明「必須為正本契」。
更佳寫法應該是:
「賣方確認並確保,其持有的所有相關契約均為正本,而非補領核證副本。如違反此條款,導致買方無法成功申請按揭,買方有權取消交易。」
這樣才能在出現影印契時,買家依法取消合約。
法律關鍵:何謂「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
在法律上,構成「失實陳述」,必須包含三個核心元素:
積極性陳述 (active representation)、事實陳述 (statement of fact) 及具關鍵性誘因 (material inducement) 。簡單來說,賣方必須作出過一個明確的、關乎事實的陳述(而非個人意見或吹噓),而這項陳述是促使買方簽訂合約的重要原因。
在物業買賣中,聲稱擁有良好及完整的業權,本身就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實陳述。如果業主明知樓契存在問題(例如只有副本),卻沒有在簽約前如實披露,便可能已符合失實陳述的定義。
如何區分「事實陳述」與「銷售口吻」?
在交易過程中,並非所有賣方言論都構成法律上的「陳述」。我們必須區分「事實陳述」與無法律約束力的「銷售口吻」或「個人意見」。
項目 | 事實陳述 (Statement of Fact) | 銷售口吻 / 意見陳述 (Mere Puff / Statement of Opinion) |
定義 | 對一項具體、可驗證事實的說明。 | 純粹為吹噓、誇大或推銷的言論,或僅屬個人主觀意見 。 |
法律效力 | 具法律約束力,如陳述失實,可構成「失實陳述」。 | 一般不具法律約束力 。 |
失實陳述的三種類型與後果
一旦確認構成失實陳述,根據賣方作出陳述時的心態和意圖,可以分為三種類型,而買家可追討的補償亦有所不同 。
類型 | 定義 | 買家權利 |
欺詐性失實陳述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 陳述者明知陳述是虛假的,或罔顧其真偽而作出陳述。 | 買家有權撤銷合約 (Recession),並可就所有因此而蒙受的損失追討賠償。 |
疏忽性失實陳述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 陳述者 | 沒有合理理據相信其陳述為事實 。根據《失實陳述條例》第3(1)條,證明自己有合理理據的責任在於陳述者 。 買家有權撤銷合約及追討賠償。 |
無意失實陳述 (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 | 陳述者在作出陳述時,有合理理據相信其陳述為真確。 | 法庭有酌情權,可判處撤銷合約或以賠償代替撤銷。 |
在上述的影印契個案中,如果賣方無法證明自己有合理理由相信樓契正本仍然存在,其行為便很可能構成「疏忽性失實陳述」。
事件後續
- 事主更換新律師,並提出業權質詢
- 賣方律師回覆:業主最終尋回正本樓契,交易可繼續
- 雖然屬「虛驚一場」,但事件揭示買家若遇上「影印契」風險,隨時影響按揭批核
給準買家的啟示
建議 | 內容 |
---|---|
查核契約 | 要求業主或律師出示正本樓契 |
條款清晰 | 臨約需明確列明「必須為正本契」,例如:「賣方確認並確保,其持有的所有相關契約均為正本,而非從土地註冊處補領的核證副本,亦沒有任何遺失情況。如賣方違反此條款,而導致買方無法成功申請銀行按揭,買家有權取消交易。」 |
多方驗證 | 向銀行查詢影印契可否批出按揭 |
法律意見 | 必須找獨立律師審查條款,勿完全依賴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