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盤執修爭議】皓日未入伙先爆鹹水!發展商拒賠 責任誰屬? (附影片)

【新盤執修爭議】皓日未入伙先爆鹹水!發展商拒賠 責任誰屬? (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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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新居入伙前的噩夢

一個本應是充滿喜悅的新居,卻在一夜之間變成澤國。這駭人聽聞的坐廁爆水畫面,發生在九龍灣一個入伙不久的新盤「皓日」。這並非單純的驗樓奇聞,而是一場令業主心血付諸流水的災難。業主剛剛完成裝修的單位,被源源不絕的鹹水淹浸,全屋嶄新的裝修與傢俬瞬間報銷。明明單位從未入住,為何會爆發鹹水災難?事後發展商拒絕承認責任,僅表示若有關當局展開調查,將會予以配合。我們《胡 ‧ 說樓市》團隊決定介入,直擊現場,探討事件中的責任誰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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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心血裝修 半年籌備化為烏有

去年六月收樓的業主陳先生,與太太花了足足半年時間籌備新居裝修。直至今年初,他們才正式聘請設計公司,在保留原裝廚廁的基礎上,於大門旁至客飯廳訂造鞋櫃及組合櫃,並在主人房訂造到頂衣櫃及地台床。

今年六月,單位基本裝修完成,本以為可開心入伙,豈料在6月5日,裝修工人上門進行收尾工作時,驚見全屋被水淹浸。大量水流從坐廁背後湧出,工人見狀立即關掉鹹水閥,並火速通知業主及物業管理處。

業主陳先生憶述當時情況仍心有餘悸:「整個客廳、飯廳、書房基本上都浸滿了水,幸好還未淹到升降機口,水深大約一吋。我們立即通知管理處,當晚一直處理到十一、二時。那些積水倒出來是黑色的,非常髒,而且因為是鹹水,所以很臭,當晚的情況真的很糟糕。」

整個客廳、飯廳、書房基本上都浸滿了水
皓日水浸事件時序事件
去年 (2024年) 6月業主陳先生正式收樓
今年 (2025年) 初聘請設計公司開始進行裝修
今年 (2025年) 6月5日裝修工人發現單位因坐廁漏水,導致全屋水浸
事發翌日業主在物管見證下,拆開坐廁調查原因
今年 (2025年) 6月20日發展商首次發信,以已過保修期為由拒絕負責
今年 (2025年) 6月26日發展商再次發信,重申不會作進一步調查或賠償
今年 (2025年) 7月11日《胡 ‧ 說樓市》團隊到現場視察

漏水元兇:坐廁鹹水喉管竟未接駁!

事發翌日,業主邀請物管經理及職員到場,一同見證拆開坐廁的過程以調查漏水源頭。從影片中可見,坐廁表面簇新,維修師傅需用工具拆開螺絲、切開膠邊才能移開坐廁。驚人的是,打開後發現,接駁入水的鹹水喉管,根本沒有被妥善安裝好。喉管本身沒有損壞或老化跡象,接合配件亦完好無缺,問題純粹是喉管沒有接駁上去,導致鹹水不斷湧出。

業主表示,在今年裝修開始前,曾發現洗手間有裂紋等問題,希望執修部處理,但當時對方以已過執修期為由拒絕。他慨嘆:「其實如果當時他們有幫我們處理,可能就已經能發現這個安裝問題了。」

坐廁鹹水喉管竟未接駁!
坐廁鹹水喉管竟未接駁!

發展商回應:已過六個月保修期 拒絕負責

漏水當日,業主已即時澄清,單位自收樓至今從未入住,浴室亦非裝修範圍,因此強烈懷疑是收樓時已存在的施工問題。他隨後透過電郵向發展商多個部門投訴,要求在6月20日前回覆。

然而,「皓日」交樓處客戶服務團隊先後發出兩封信件,均否認責任。

  • 第一封信 (6月20日): 發展商表示,根據買賣合約,只負責保修物業移交後六個月內的缺陷。記錄顯示,保修期內並無收到相關浴室的任何缺陷報告,且業主未能提供施工疏忽的確實證據,因此拒絕其調查及解決問題的要求。
  • 第二封信 (6月26日): 信中重申發展商已履行合約責任,不會作進一步調查或賠償,但表示若有關當局展開調查,他們將會合作。
發展商回應:已過六個月保修期 拒絕負責

爭議核心 (1):六個月保修期 VS 潛在缺陷

整宗事件的關鍵,在於「責任誰屬」。發展商的理據,是根據買賣合約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其責任僅限於物業入伙起計六個月的缺陷保修期。由於業主已於去年六月收樓,今年才提出問題,已遠超期限,故發展商認為自身再無責任。

普通法中有一項原則為「買家當心」(caveat emptor),意指買家有責任在合理檢驗下發現問題,並在合理時間內要求賣方修正。這也是《一手條例》訂立六個月期限的其中一個原因。但問題是,如果該缺陷並非透過合理檢測就能發現,而是源於樓宇設計、物料或施工質素,並在一段時間後才顯現出來,這種「潛在缺陷」(latent defect) 是否仍受限於六個月的期限?

律師謝天良指出,證據是釐清問題的關鍵:「從發展商角度,第一你已過了保修期,合約責任已完成;第二,為何裝修期間沒事,現在才有事?能否完全排除裝修師傅的問題?業主需要專家證據,例如證明喉管內完全沒有膠水、未被更換過,以論證這是一種『潛在缺陷』,並因此導致問題出現。」

律師謝天良

爭議核心 (2):業主如何證明「潛在缺陷」?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中,僅提及發展商需「remedy any defects to the property」,但對「defects」(缺陷) 一詞並無清晰定義。這成為了業主與發展商在法庭上爭拗的重點之一。若要透過民事訴訟追討,業主便有舉證責任。

責任誰屬?雙方理據比較
發展商方理據業主方理據
1. 單位已入伙一年,為何問題現在才發生?1. 坐廁表面並無任何損毀痕跡。
2. 如何證明並非裝修工人在使用時不慎造成?2. 在正常使用下,新安裝的坐廁喉管不應突然鬆脫。
3. 業主沒有確實證據顯示屬施工疏忽。3. 業主曾聘請驗樓師驗樓,已盡「買家當心」責任。
4. 專業驗樓師也未能察覺,證明問題非「表面缺陷」,而是「潛在缺陷」。

從現場情況分析,坐廁本身並無被破壞的痕跡,以一般常人使用習慣,一條本應接駁好的喉管,實在難以在一年間突然鬆脫。加上業主已聘請專業人士驗樓,仍未能發現此深層次問題,更印證了這極可能屬於「潛在缺陷」。

法律途徑:條例以外的追討方法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回覆查詢時指,買家可就物業的欠妥之處,要求賣方按合約補救,若賣方未有履行,可考慮提出民事訴訟。

事實上,即使超出《一手條例》的六個月期限,業主仍可循其他法律途徑追討。條例本身亦說明不削弱買方按普通法可享有的權利。

民事追討途徑追討理據及證明要點
合約法 (Contract Law)根據合約中的「隱含條款」(implied terms),發展商有責任確保:
1. 物業物料具備合理品質標準
2. 樓宇適合居住
3. 以良好及專業的工藝水平完成建築
侵權法 (Tort Law)業主需證明發展商存在「疏忽」(negligence),當中包括:
1. 發展商對業主存有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
2. 發展商違反了該謹慎責任 (breach of duty of care)
3. 該等疏忽造成了業主的實際經濟損失 (causation and damages)

律師謝天良補充,循「疏忽侵權」追討,需要很強的證據支持,例如由公證行報告證明喉管的接駁方式本身已屬疏忽,並且能解釋為何此問題在事隔一段時間後才出現。

根據《時效條例》,合約及侵權訴訟的追溯期為6年。若因疏忽導致潛在損害,業主更可在知悉缺陷的3年內提出訴訟,但設有15年的絕對限制期。

保險索償:家居保險與裝修保險大不同

若法律途徑漫長且成本高昂,保險索償是另一方向。但關鍵在於,業主買的是哪一種保險。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前會長關世明指出,由於單位尚未入伙,仍處於裝修階段,一般的「家居保險」並不適用,亦未生效。

相反,如果業主購買了「裝修保險」,情況則大為不同。

保險種類保障範圍及生效條件本次事件適用性
家居保險生效條件: 裝修期完結 業主已搬入居住。不適用,因業主尚未入伙。
裝修保險保障範圍:

1. 物料損壞: 賠償意外中損毀的裝修物料費用 (不包括人工費)。

2.第三者責任: 賠償對他人造成的財物損失 (如下層單位)。
適用情況: 若漏水是由於裝修工人的疏忽所致,便可獲賠償。

可能適用,若能證明與裝修工程有關。
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前會長關世明

潛在變數:承建商清盤影響

「皓日」由恒隆地產發展,承建商為本地老牌建築商「保華建造」。該項目在去年入伙時,我們《胡 ‧ 說樓市》曾為其驗樓,當時僅得48分,創下2024年驗樓的最低分紀錄。

根據標準工程合同,承建商需在「維修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負責。然而,「皓日」目前面對的另一大問題,是承建商「保華建造」因財困已進入清盤程序。這無疑為追討責任增添了變數,究竟責任應由承建商的臨時清盤人承擔,還是應由發展商善後,仍是未知之數。

發展商最新回應

我們就事件向發展商恒隆查詢,獲回覆指公司對事件非常關注,作為負責任的發展商,一直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及履行合同義務,並已與業主保持緊密聯繫及提供適切協助,將會繼續跟進項目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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