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傲莊III: 再延交樓】不可抗力的4年9個月樓花期

【柏傲莊III: 再延交樓】不可抗力的4年9個月樓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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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傲莊III早前爆出再將關鍵日期拖延一年,最新要到2026年3月,從拆卸重建到反覆延期,柏傲莊III算是禍不單行,如果大家有印象,我們於12月14日,即推遲交樓消息傳出後的一天,亦曾撰文分析,當中曾提出疑問,究竟今次發展商公布再度延期,買家能否如2022年般再有退出的選項? 我們最新收到不同柏傲莊III的買家DM,證實若已於兩年前簽訂的協議中選擇繼續等待成交,今次延期則不設退出機制。當中最受爭議的,並非賠償的方案,而是「不可抗力」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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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延關鍵日期 – 買家不再獲退出機制

讓我們先重整一下柏傲莊III事件的時間表。於2021年6月開售後,於2021年7月公布牆身底座混凝土強度不足而需要拆卸重建,並向受影響買家提出賠償方案,並讓受影響買家選擇繼續等待成交,或取消交易;2022年8月再公布受疫情及惡劣天氣因素影響,認可人士(AP)批准下將項目關鍵日期延遲至2025年3月31日,當初選擇繼續交易的買家,可續獲利息補償直至項目正式成交為止;2024年12月,發展商之一的新世界再公布,在認可人士准許下,柏傲莊III的關鍵日期將再拉長至2026年3月27日,選擇等待成交的買家可續獲P+2的利息補償,以及額外一筆過的特惠津貼。

按照現行條例規範的樓花買賣合約範本,若項目得到認可人士批准延遲關鍵日期,買家必須繼續等待項目落成,而且不會得到任何賠償,那今次認可人士進一步批准延期,選擇繼續等待的買家能否獲得賠償? 答案是可以,因為當初因混凝土問題而拆卸重建後,發展商與買家簽訂賠償協議,而相關賠償條款亦與現行一手樓花買賣合約相近,選擇取消交易的買家可以獲得直至退款日止的P+2利息賠償(按照已支付金額計算),額外加一筆過特惠津貼;選擇繼續等待成交的買家則同樣可獲P+2的利息賠償,以及額外一筆過特惠津貼,不同的是,條款列明P+2的利息賠償是計算到正式成交日,換言之買賣雙方當日簽署協議時,已同意利息賠償的計算方法,並清楚選擇取消交易,或繼續等待成交。

不設退出機制的原意

當日的賠償協議亦列明,選擇繼續等待成交的買家,若最終未能完成交易,則須於28日內將已獲得的所有賠償退還。換言之,兩年多前選擇取消交易或繼續交易,都是舉手不回,若選擇後者,則不可以中途退出。聽起來像是缺乏彈性,但換個角度看,若有中途退出機制,買家可以自行選擇中途退出可獲得的利息賠償,例如可以選擇多等一年獲得P+2的利息,或多等兩年獲得P+2的利息,這樣一來,就可能違反賠償的原意(即賠償是要補償買方的損失,而非讓買方額外獲利),這亦是我們接觸的大部分柏傲莊III買家所理解的。

不可抗力的拖延交樓理由

因此,協議及買賣合約都規範發展商,必須按照認可人士批准的關鍵日期完工,而今次延期亦繼續獲得認可人士批准,是條例所容許,所以選擇繼續成交的買家,必須接受延期一事及完成交易,而發展商會續按協議支付利息賠償直至正式成交日為止。雖然能繼續獲得利息賠償,但項目一而再,再而三延期,對項目買家亦相當困擾,尤其是有自住需要及建築期付款的一批,箇中原因我們早前已有所述,故不在此贅,而當中買家最質疑的是「不可抗力」的理由。

發展商不用仔細解釋不可抗力理由

一如上次認可人士批准的延期,今次都是基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寄給買家的信件中寫道: 「批予延期的原因為惡劣天氣、不可抗力及非賣方所能控制的意外」,翻查紀錄,2023及2024年香港因惡劣天氣而導致停工的日數共只有5日,與項目獲批延期的361日相距甚遠,究竟其他「不可抗力」及「非賣方所能控制的意外」是甚麼? 信件中沒列明,亦是大部分仍等待成交的買家最不解的地方,可惜,現行條例沒有硬性規管發展商必須清楚記錄並向買方詳細交代「不可抗力」的細節。

買賣雙方按照合約盡力完成交易,是尊重合約精神的事,當賣方未能按時交樓,需要獲得認可人士批准,但當批准的理由毋須向買方仔細交代,就會生出很多誤解,若然今次柏傲莊III的延期有理有據,清楚告知買方延期因由,例如惡劣天氣影響的程度、原材料短缺的問題等,亦可減少買家不滿,這亦是現屆政府所強調的解說工作,可惜現實事與願違。

樓花買家只能接受AP決定

近年樓花延遲交樓已是常見的是,我們早於一年前已探討合規延期交樓的問題,當時不同官方機構都僅回應指,買賣合約屬私人合約,就條文適用情況,合約方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銷監局亦坦言,發展項目認可人士可按實際情況及其專業判斷,因應情況批予一次或多次延後預計關鍵日期。說白了,就是條例下,相信認可人士的專業判斷,若有爭議,買家只能自行透過民事訴訟,但項目的建築情況非公開資料,一般買家又何處核實延期完工的理據? 足以想像到舉證難度之高。

更甚者,近期有不少項目公布延期,時機上都相當曖昧,正如兩個高溢價大型樓花盤「柏瓏」及「凱柏峰」,在估價大幅下滑的情況下,都接近同步公布言遲交樓,究竟認可人士是否仍基於實際工序的專業判斷,而批出延後關鍵日期? 市場有這種質疑乃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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